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计算机学会,英文译名是Tianjin Computer Federation,英文缩写是TCF。
第二条 天津市计算机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的科研、教学、开发、生产、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,具有学术性、联合性、专业性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,是发展我市计算机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。
第三条 本团体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,努力团结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专业人士,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。
学会的宗旨是通过学会的活动,为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的专业人士和学生的职业发展服务。学会倡导学术公正、独立和创新,致力于推动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理论研究、技术、应用和产业的发展。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,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,登记号为津社证字
第420号 。
第五条 天津市计算机学会设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宾馆南道5号。
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;
(二) 组织研究计算机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,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;
(三) 参加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和信息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,提出咨询建议;
(四) 开展计算机技术培训,技术咨询和普及教育,推广计算机技术,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;
(五) 发现、推荐、表彰和扶持计算机技术人才,尤其是青年人才。
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;(六) 组织计算机技术的科技展览;
(七) 接受委托,承担计算机技术的项目评估,学术论文,成果鉴定和技术服务的评审;
(八) 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计算机继续教育;
(九)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。
第七条 本学会有单位
(团体)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热心参加学会活动,支持学会工作;
(三) 在计算机及相关技术领域从事科研、教学、开发、生产、应用、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;
(四) 单位会员应是合法企业、事业单位或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;
(五) 个人会员应具有中国国籍,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;
(六) 会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计算机及相关专业职称、资格或是相应的管理工作者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符合会员的条件者,经理事会审查通过;
(三) 由本会办公室注册并发放会员证;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个人会员:
(一) 参加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,以及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活动,参加学会有关活动享有优惠待遇;
(三) 获得本学会的无偿服务或优惠服务;
(四)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单位会员:
(一) 参加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,以及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,参加学会有关活动享有优惠待遇;
(三) 优惠取得本学会的有关资料、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;
(四) 优先获得本学会的其他服务;
(五)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 具有本学会理事候选人资格;
(七) 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单位会员活动;
(八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一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学会章程,执行本学会决议;
(二) 维护本学会的荣誉和本学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学会委托交办的任务;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制定本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(四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 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;
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,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,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进行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通过酝酿、协商,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
(理事长1人,副理事长1-6人,秘书长1人)、罢免理事长,副理事长,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
(1-3人)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;
(八)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和修改学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;
(十一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
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
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和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、作风民主,原则性强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;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应是在计算机科学技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;
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组织和管理能力,熟悉学会工作,秘书长为专职;(四)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秘书长不得超过65周岁;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由学会秘书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。
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组织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,完成科协和学会交办的任务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,代表学会签署有关文件。
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团体或个人资助和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。
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和市科协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,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市科协审查同意,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市科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清算时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科协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0年12月12日经
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